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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1 基本原则
1.1.1 除本条件第1.1.3款、第1.2款和第1.3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我们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并收取费用的公共航空运输。本条件构成我们与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一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受本条件约束。
1.1.2 就本条件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我们可能单独制定相关规定,并视为本条件的一部分。单独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件内容不一致的,该单独制定的规定优先于本条件。
1.1.3 本条件同样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等特殊客票的运输。当免费和特种票价等特殊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与本条件不一致时,该客票使用条件优先于本条件。
1.1.4 如果我们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销售客票或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我们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请您了解实际承运人的运输规定。
1.2 包机运输
按照包机协议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的条款或者包机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1.3 代码共享
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他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您持有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客票,但是搭乘的是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营的航班。我们将在您购票时告知您该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本条件适用于由其他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与我们代码共享的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其内容可能与本条件有所差异。除本条件第二条、第三条外,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本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本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
我们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乘机规定、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规定、行李运输规定、航班超售规定、航班延误、取消、备降规定等。
1.4 法律适用
本条件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与合同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相抵触,则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相抵触而被判定为无效,本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条 客票销售
2.1 基本原则
2.1.1 一般规定
2.1.1.1 在客票上,我们的名称将被缩写为航空公司两字代码"CA"或三字代码"999"。
2.1.1.2 客票实行实名制管理,您应在购票及乘机时出示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1.1.3 客票不可转让。
2.1.1.4 客票上的每一航段应当定妥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号后方可作为运输凭证。
2.1.2 客票的有效期
除客票上或者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为:
2.1.2.1 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将自您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365天内有效。无论后续该客票是否变更,有效期不变。
2.1.2.2 客票全部未使用时
A.客票有效期将自您购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365天内有效。
B.如您申请变更客票,且产生新的客票号,客票有效期将从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365天内有效。
2.1.2.3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
从首次旅行开始、购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不含)为止。
2.1.3 客票的使用顺序
2.1.3.1 您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客票包含的所有航段应按照您购票时规定的顺序使用。
2.1.3.2 您所支付的票价与您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顺序有关,如您未按顺序使用客票,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行程重新计算票价、燃油附加(费)、政府税费。如果该金额高于您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您应当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我们将在您支付差额后,向您提供后续运输服务,并且您客票未按顺序使用的航段将不可再使用。
2.2票价与税费
2.2.1 一般规定
在您付款前,我们将向您告知或展示您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票价、政府税费、燃油附加(费)。客票售出后,如票价、政府税费、燃油附加(费)发生调整,您已支付的上述款项不作变动。如您需要变更您行程中的任何内容,包括乘机日期、航班等,将可能影响您应支付的上述款项。
2.2.2 票价
2.2.2.1 票价将根据您购票时我们的有效价格计算,该票价适用于您的客票上所列明的特定日期和行程等运输内容。
2.2.2.2 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
2.2.3 税款和费用
2.2.3.1 购票时,您应支付政府、其他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这部分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票价内。
2.2.3.2 除票价和税费以外,我们会收取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不是政府税费。不同航空公司、不同行程、不同舱位等级、不同销售日期或旅行日期,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可能不同。
2.2.4 货币
您应当使用出票地国家的货币支付票价、税款和费用,除非在您付款或付款前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同意或指定使用另一种货币。
2.3 定座与购票
2.3.1 一般规定
2.3.1.1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移动客户端、旗舰店、我们的服务热线、我们的售票处或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及我们认可的其他渠道定座和购买客票。
2.3.1.2 定座或购票时,应提供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该身份证件应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
2.3.1.3 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根据您的要求为您定座。如您需要,我们将为您出具书面的定座记录。
2.3.1.4 在您定座时,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告知您购票时限。您应当在规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如未完成支付,您的定座将无法保留。
2.3.1.5 某些票价规则或客票使用条件含有限制或拒绝您变更、退票的条款,我们或我们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将在您购票时告知您这些使用条件。请根据您的需要选择票价种类。
2.3.2 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
您向我们提供的个人信息旨在用于定座购票、预定或购买其他服务以及办理相关手续。为此,您授权我们使用和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同意我们将该信息发送给我们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及政府部门。我们非常重视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将采取一切合理且可行的安全管控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向我们了解我们的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不是本条件的一部分。
2.3.3 机上座位预选
您可以提前申请预选机上座位,我们将根据座位预留实际情况,尽力满足您的要求。但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不能保证提供您指定的任何座位,同时,我们始终保留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您就座后。
第三条 客票变更与退票
3.1客票变更
3.1.1 一般规定
3.1.1.1 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客票变更。
3.1.1.2 请您联系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客票变更。
3.1.1.3 如果您未搭乘您已购票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我们保留后续航班的座位,我们有权取消您客票上续程或回程航班的定座。
3.1.2 自愿变更
购票后,如因您自身原因要求变更行程中的任何内容,如乘机日期、航班等,请尽快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联系。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根据您所购买的客票对应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客票变更。变更时,您所支付的票价、政府税费、燃油附加(费)将按客票使用条件重新计算。
3.1.3 非自愿变更
3.1.3.1 因我们的原因或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出港延误、取消、提前、航程改变、舱位服务等级变更,或者因上述原因造成与之相邻的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由此导致您需要变更客票时,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为您办理一次该航班及与之相邻的联程航班客票的非自愿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
3.1.3.2因我们的原因或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已乘坐的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由此导致您需要办理客票变更时,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为您办理一次后续联程航班的非自愿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在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客票变更申请,应按本条件3.1.2款规定办理。
3.1.3.3 我们也可以按照本条件3.2.3款为您办理非自愿退票。
3.1.3.4 已办理过非自愿变更的客票,如因您自身原因再次提出变更申请或退票,应按本条件3.1.2款或3.2.2款规定办理。
3.2退票
3.2.1 一般规定
3.2.1.1 请您联系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客票退票。
3.2.1.2 对于我们销售的客票,请您尽量在客票有效期内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提出退票申请。如您遇有特殊情况,请您最迟在客票到期后的180天内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提出退票申请。超出上述时间范围的退票申请,我们不予受理。
3.2.1.3 退票时,您应将已获得的所有相关报销凭证(如: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交还给我们。
3.2.1.4 我们将在收到您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3.2.1.5 通常情况下,票款将按照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货币予以退还。
3.2.1.6我们优先将票款退至该客票的付款账户,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退至付款账户时,将向您本人退款。
3.2.1.7若您委托他人代办退票手续,代办人应出示您及代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您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3.2.2 自愿退票
3.2.2.1 购票后,当您因您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时,如您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允许退票,且不属于本条件第3.2.3和3.3款规定范围的退票,我们将根据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客票未使用航段的退票。
3.2.2.2 如果您在航班的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3.2.2.3 请您通过原购票渠道办理自愿退票。
3.2.3 非自愿退票
3.2.3.1 因我们的原因或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出港延误、取消、提前、航程改变、舱位服务等级变更,由此导致您需要退票,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为您办理该航班或该航班及后续联程航班客票的非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因我们的原因或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已乘坐的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由此导致您需要办理后续联程航班退票,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为您办理非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在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退票申请,应按本条件3.2.2款规定办理。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此项要求的,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为您提供服务。
3.2.3.2 您可以联系我们或通过您原购票渠道办理非自愿退票。
3.3因健康原因需变更及退票
如您在购票后或旅行途中,因受伤、患病及其他健康原因造成您未能按原计划搭乘已购票的航班,并提供我们认可的证明材料,在客票有效期内,我们可为您以及您同行人的客票未使用航段免费办理一次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或办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第四条 乘机
4.1 接受检查
您和您的行李应接受安全、安保检查。检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口头询问及当地政府或安全检查机构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等,采取何种方式由政府、机场或我们全权酌情决定,而不论您是否在场、同意或知情。我们对此种检查给您造成的任何身体伤害、物品损坏或丢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种伤害、损坏或丢失是由我们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4.2.1 您需在航班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有效旅行证件实名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其中您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购票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必要时我们将复印您的旅行证件。
4.2.2 我们将依据您客票舱位服务等级尽可能满足您对机上座位的要求,但不保证提供您所指定的座位。在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如果因为我们的原因造成您非自愿降低舱位服务等级,我们将退还您部分票款,并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班超售及非自愿降舱处置赔补偿标准》。如果您不愿意降低舱位服务等级,您可以拒绝乘坐本次航班并按本条件3.1.3或3.2.3款办理非自愿变更客票或非自愿退票。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非自愿降舱补偿标准的,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确定您的补偿金额。
4.2.3 因我们在各机场的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不同,您应确认并遵守我们在各机场的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的要求,并在截止时间前完成乘机登记手续的办理。如果您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完成乘机登记手续,我们将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误机处理后续事宜,并取消您的定座。
4.2.4 旅行之前,您应自行负责取得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所需要的旅行证件、签证或卫生防疫政策所需凭证,您需了解并遵守其所有的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和旅行规定。我们及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向您提供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要求的信息,是出于为您提供便利和帮助的目的,我们对此不承担责任。对于您未取得以上证件或签证以及未遵守上述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和旅行规定而产生的后果,我们不承担责任。
4.2.5 如果不是由于我们的原因导致您误机,我们将按本条件第3.1.2款和第3.2.2款协助您办理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如果是由于我们的原因导致您误机,我们将按本条件第3.1.3款和第3.2.3款协助您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
4.3登机
4.3.1 我们在各机场的登机口关闭时间不同,请您遵守我们在各机场的登机口关闭时间的要求。如您未在登机口关闭时间前办理登机手续,您将无法搭乘本次航班,我们将按您漏乘处理后续事宜。
4.3.2 如登机口、登机时间发生变更,我们或我们的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及时告知您。
4.3.3 如不是由于我们的原因导致您漏乘,我们将按本条件第3.1.2款和第3.2.2款协助您办理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如果是由于我们的原因导致您漏乘,我们将按本条件第3.1.3款和第3.2.3款协助您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
4.3.4 当您发生了错乘,到达非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点,我们将采取下列措施供您选择:
A. 如您错乘航班的到达站有后续航班飞往您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我们将免费安排您由错乘的到达站直接飞往目的地,或采取地面运输方式免费将您运至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B. 将您运回始发站,由始发站尽早安排您搭乘后续航班飞往您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C. 如您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我们将退还您原航段票款。
4.4机上座位安排
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行的需要,我们保留分配或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您就座后。
4.5乘机过程中的行为
4.5.1 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行为的处置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劫持航空器;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占座位、行李架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猥亵妇女儿童和性骚扰的;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设备的;机上盗窃公私财物的;向机坪、发动机、飞机机身抛洒异物;不听从引导接近禁行区域或滞留;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其他行为。
根据我们的判断,如果您在机舱内的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或其他行为危及飞机或者机上任何人或者财产的安全,或者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遵守机组的指示,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我们可以采取我们认为必要的措施,如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您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或根据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被移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4.5.2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使用与限制
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发射功率在100mW(含)以上、Wi-Fi工作频率不在2.4GHz波段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无发射功率标识的手机、卫星电话、移动Wi-Fi、对讲机、无人机遥控平台、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在滑行、起飞爬升和下降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禁止使用,但在非飞行关键阶段允许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未经认证品牌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
关闭蜂窝通信功能,选择飞行模式后可在航空器上全程使用的单手可握持的小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电子书、视频播放器、游戏机等,在飞行关键阶段不得连接耳机、充电口等外围设备,不得使用语音通信。
允许在航空器上全程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心脏起搏器、助听器、以及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装置),如经认证品牌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
当机组成员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于您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以及应执行低能见运行程序和启动紧急撤离时,为防止干扰飞机通信和精密导航设备,我们有权要求您关闭便携式电子设备。
4.5.3 航班禁烟
我们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吸电子烟和合成蒸汽吸烟装置也在禁止之列。
4.5.4 安全带
当您在机上就座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4.6入境/过境
4.6.1 您应在旅行前详细了解并遵守您将要旅行的始发、前往或途经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出境、入境或过境的规定。对您在旅行中违反上述规定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不良后果,我们不承担责任。
4.6.2 如果您被拒绝入境/过境,您应承担您离开该国或地区的运输费用。对于我们已经将您运至该拒绝入境/过境地点的票款,我们不予退还。
4.6.3 因您未能遵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者其他旅行规定,或您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或因任何原因被拒绝出境、入境或过境造成我们被要求支付罚款或罚金,或者承担任何费用,您应偿还我们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5.1拒绝运输
根据我们的判断,如出现或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或类似情形,为了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我们可以拒绝承运您:
5.1.1 承运您,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及其他规定;
5.1.2 承运您,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如:
A. 已知您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
B. 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
5.1.3 您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包括您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您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您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5.1.4 您没有或无法遵守我们有关安全、安保及公共卫生方面的命令或规定,如:
A. 您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B. 您携带了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
5.1.5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您的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5.1.6 您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5.1.7 您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5.1.8 您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您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您购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或您未能出示有效旅行证件,或您拒绝按照有关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签收保管;
5.1.9 您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购买的,或是伪造的;
5.1.10 您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5.1.11 您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5.1.12 您未能遵守本条件有关行李运输的相关要求。
5.2 限制运输
5.2.1 婴儿、儿童、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孕产妇、伤病及术后旅客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人,应事先向我们提出,满足我们的运输条件,经我们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5.2.2 婴儿的承运
婴儿旅客乘机时应有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我们承运的婴儿是指旅行之日出生已满14天(出生次日开始计算第14天),但不满2周岁的婴儿。
出生不满 90 天的早产婴儿(胎龄不满 37 周出生的新生儿)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每名成人旅客最多携带两名婴儿。其中一名婴儿可由成人旅客怀抱或坐在成人旅客的腿上,并系紧婴儿安全带。另一名婴儿应单独占用座位。单独占用座位的婴儿须放置在您自行准备的经航空当局认可的可在机上使用的儿童(婴儿)限制装置内,与成人并排而坐,并确保:
A.儿童(婴儿)限制装置能够恰当地固定在座椅上;
B.婴儿能被恰当地系紧在限制装置内,并且体重不超过该装置所规定的重量限制;
C.在飞机起飞、着陆和地面移动期间,不可使用助力式、马甲式、背带式或者抱膝式儿童限制装置。
5.2.3 儿童的承运
5.2.3.1 已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儿童旅客乘机,应有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儿童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5.2.3.2 已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儿童旅客乘机,如无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应事先向我们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经我们同意,按我们的规定购票。每一航班承运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有数量限制,我们有权因此拒绝运输。
5.2.3.3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儿童旅客单独旅行,可自愿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5.2.3.4 关于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规定及服务费收取标准,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5.2.4 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的承运
我们将遵照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具体见《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规定》。
5.2.5 孕产妇的承运
5.2.5.1 因客舱环境变化及不确定的空中颠簸,可能对孕妇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强烈建议孕妇在出行前咨询医生,确认是否适宜搭乘公共航空运输工具。
5.2.5.2 为了您的旅行安全,如果您怀孕不满36周,您需要凭孕检报告,或者有医生签名或医生姓名章的真实有效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经我们核验后方可乘机。
5.2.5.3 对于怀孕已满36周的孕妇、预产期在4周(含)之内的孕妇、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且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产后不足7天及有先兆性流产反应者,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5.2.5.4 您需要通过人工柜台办理乘机登记和登机手续
5.2.5.5 即使您已满足5.2.5.2款要求,但如果您在乘机时出现明显的不适症状,或我们合理判断您继续乘机将给您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我们仍有权拒绝承运您。
5.2.6 伤病及术后旅客的承运
我们将为具备乘机条件的伤病及术后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详见《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规定》。
5.3被拒绝运输后的客票处置
如您因本条件第五条规定被拒绝运输,我们将按本条件第3.1.2款和第3.2.2款协助您办理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
第六条 行李运输
6.1 行李运输限制
6.1.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也不能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
6.1.1.1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质、装置及仿真品(含弹药、爆破器材、烟火制品等);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压缩气体等);易燃物质(包括液体易燃物、固体易燃物,如打火机、火柴等)、自燃物质和遇水易燃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或者磁化物;腐蚀性物质;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各项危险品。
6.1.1.2 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含军用、民用、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气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国家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军械、警械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含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电击器、防卫器、弩、匕首、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其他类似物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用于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如果符合第6.2.5.3款规定,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6.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或出境、入境或过境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6.1.1.4 我们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得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活体动物(本条件第6.2.5.1款和第6.3.2款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物品(如榴莲);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品等。
6.1.1.5 陌生人要求由您为其携带的任何物品。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信息,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6.1.2 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重要文件、商业文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货币、可转让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旅行证件或文件、电子设备(不含备用电池)、需定时服用的药物、骨灰、乐器。
我们对于上述物品的赔偿责任受本条件以及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的约束。
6.1.3 限制运输的物品
因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行李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命令限制运输的物品,只有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我们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限制运输物品的信息,可参见本条件第6.2.5款及第6.3款或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6.2托运行李
6.2.1托运行李的包装
6.2.1.1您的托运行李应当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同时符合我们对行李包装的要求:
A.行李应锁好(有特殊要求除外)。
B.行李外部不得附插其他物品。
C.两件(含)以上行李不得捆为一件行李托运。
D.竹篮、网兜、草绳、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外包装物。
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我们可拒绝收运。如已收运,我们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6.2.1.2 您应在托运行李的内外部标注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
6.2.1.3 我们接收您交运的托运行李后,将为您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6.2.2 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限制
每件普通托运行李重量不得小于2公斤或4磅,且不得超过32公斤或70磅
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小于60厘米或24英寸,且不得超过203厘米或80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超出上述限制范围的物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因航班载量有限,我们有权在免费行李额以外对您托运行李的最大数量进行限制。
6.2.3 托运行李免费行李额
我们将根据您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航线距离以及您的会员等级等确定您的免费行李额,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您的免费行李额。
如果您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我们仍将按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计算您的免费行李额。
6.2.4 托运行李超限收费
6.2.4.1 当您的普通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标准时,您需为超过部分支付超限行李费。
6.2.4.2 我们将根据您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您所托运的超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确定您的超限行李费。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6.2.4.3 我们向您收取超限行李费时,将为您出具收费凭证。
6.2.4.4 经我们同意您可在航班的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超限行李费不予退还。
6.2.5 特殊托运行李
特殊托运行李指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托运行李。除特殊说明外,每件特殊托运行李的重量限制同普通托运行李。
我们将根据您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您所托运特殊行李的类别及重量,收取相应费用。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6.2.5.1 小动物
我们承运的小动物仅限家庭驯养的宠物狗、宠物猫,但具有易于伤人特性、易发生呼吸问题及短鼻系列的猫和狗及其杂交品种以及处于怀孕状态及出生不超过8周、或哺乳期、或分娩7天内、或生病的猫、狗不予承运。
如果您托运小动物,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如涉及国际航空运输,还应提供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经我们同意后方可承运。您应保证小动物被妥当地装入符合我们要求的容器内,否则我们不予承运。我们有权限制每架飞机托运小动物的数量,且此类小动物仅限货舱运输。
由于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拒绝入境、过境,小动物未能按时运到,或由于正常运输条件下小动物受伤、患病、逃逸或死亡,我们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应对小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承担全部责任,我们保留事后向您追偿的权利。
6.2.5.2 运动器械器具
我们只承运竞技体育比赛和健身锻炼所使用的各种器械、装备及用品。如果您托运超过普通托运行李尺寸限制的运动器械(除高尔夫球包以外),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运输。当飞机条件不适宜运输时,我们可以拒绝收运。
您应对托运的运动器械妥善包装,尽量使用原厂包装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任何充气类运动器械器具应放气后运输。
6.2.5.3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
我们只承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准运凭证,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运输。
枪支应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我们的规定单独并分别妥善包装。每个枪支包装箱内装步枪不超过2支,或手枪不超过5支;每位旅客限托运5公斤或11磅子弹(毛重),装有子弹的托运行李单件不得超过5公斤或11磅。
6.2.5.4 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
我们承运的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是指工作、生活使用的,符合普通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
如果您托运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应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6.2.5.5 渔具
渔具包括一个工具箱,钓鱼用篮子或帆布袋,一副鱼竿及包装袋或盒子。
渔具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您应对托运的渔具妥善包装。
6.2.5.6 乐器
乐器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运输。钢琴、竖琴、定音鼓等超过普通托运行李尺寸或重量限制的乐器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如果您托运乐器,应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需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便于行李人员安全装卸与运输。
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6.2.5.7 水产品
我们承运的水产品是指海洋和淡水渔业生产的动植物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当水产品作为行李托运时,尺寸与重量限制等同于普通托运行李且仅限国内航空运输。
运输水产品的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应采用泡沫箱外套纸箱的形式进行包装,泡沫箱应有四壁、底和顶,箱壁厚度不小于2厘米,箱体部分无任何破损或裂口。泡沫箱底部应铺设吸水材料,如吸水纸、吸水海绵或锯末等。纸箱与泡沫箱规格要匹配,不得在一个纸箱中包装两件泡沫箱。不得使用受潮、折叠变形或者回收使用的旧泡沫箱、旧纸箱作为水产品运输包装。
您应当对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6.2.5.8 含酒精的液态饮品
含酒精的液态饮品作为行李托运时,标识应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外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不受限制;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个容器体积不能超过5升,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散装酒及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时,我们将不予承运。
如果航班的始发地、中转地及目的地的法律法规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我们将遵照当地适用的法律法规执行。
6.2.5.9 干冰
经我们同意,当您的易腐物品需要保鲜时,您可携带不超过2.5公斤或5磅的干冰作为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干冰包装件应留有通气孔;作为托运行李时,应在行李上标注"二氧化碳"或"干冰"。
6.2.5.10 含水银的小型医用或临床用体温计
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您只能托运1支,且应放置在安全保护盒内。
6.2.5.11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工具及其他类似物品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工具及其他类似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钢锉、斧子、短棍、锤子、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等。
此类物品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如果您托运此类物品,尺寸限制等同于普通托运行李;单独托运时,包装应保证安全性及内物不易被识别。
6.2.5.12 电动轮椅及电动代步工具
我们仅接受因残疾、健康状况原因造成行动受限旅客自备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的托运申请,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不受普通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限制,但应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运输。您自备的在旅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应在值机柜台办理托运手续。您托运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应满足我们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适用法律对于免费托运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的数量要求。
电动轮椅托运服务适用于非渗漏型电池电动轮椅、渗漏型电池电动轮椅,以及锂电池轮椅或代步工具。其中锂电池轮椅的容量要求为:电池额定功率不得超过300瓦特小时。如果应由两块电池驱动,则其中任何一块电池额定功率不得超过160瓦特小时。同时可再携带一块额定功率不超过 300瓦特小时或二块额定功率分别不超过160瓦特小时的备用电池。
如电动轮椅电池可以拆卸,则该电池应拆下。拆下电池和备用电池两极应进行绝缘保护以防短路,并由您随身携带。
6.2.6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我们可以提供托运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您可为您的托运行李自愿申请声明价值,但所申请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应符合我们托运行李及声明价值服务的相关规定。
6.2.7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6.2.7.1 您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识别标签尽快核对并领取您的托运行李,必要时应提供客票供我们或我们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检查。只有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请您妥善保管您的行李识别标签,我们不对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您本人进行核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我们不承担责任。
6.2.7.2 如果您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您应在提供我们认可的证明后才能领取。
6.2.7.3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从到达之日起90天内未领取,我们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通知您,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您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我们有权在行李到达72小时后予以处理,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2.7.4 您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可能由后续航班运输或终止运输。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是因您的原因改由后续航班运输,您需自行到机场领取,除此之外,将由我们免费交付给您,除非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另有规定。
6.2.7.5 如您抵达目的地后,未能领取到您的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发生损失,请您立即向我们提出。
6.2.8 托运行李的"全委托"行李免提服务
6.2.8.1 当您乘坐全程由国航实际承运的国内转国际或国际转国内的联程航班时,如中转地海关支持“全委托”行李免提服务,我们将在始发站主动为您办理“全委托”服务,将您的行李托运至最终目的地,在中转地您无需提取托运行李,由您授权我们为您代办该托运行李的海关手续,需要时根据海关要求为您代办您的托运行李开箱查验手续。请勿将应向中国海关申报的物品放入此类托运行李中。
6.2.8.2 与海关报关查验相关的责任由您自行承担。因海关检查原因造成的行李延误或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6.2.9临时生活费
对于旅行目的地不是居住地的旅客,如果因我们的原因导致您的行李未能同机到达,致使您无行李过夜,给您的临时生活造成不便,我们将为您提供一次性临时生活费。标准详见《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生活费标准》。
6.3 非托运行李
6.3.1 非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限制
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的单件非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8公斤或17磅;每位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旅客可携带的单件非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或11磅;
每件非托运行李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或22英寸、40厘米或16英寸、20厘米或8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保证可以放置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
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2件非托运行李;每位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旅客可携带1件非托运行李;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免费携带1件可以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方的随身物品,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电脑包、相机包或其他类似尺寸或更小的物品。
携带婴儿的旅客还可以携带在航班上喂食婴儿的食品、婴儿使用的纸尿裤;一辆可带入客舱的便携式可折叠婴儿车,折叠后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超过上述尺寸的婴儿车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除安全原因外,航班上残疾、伤、病等行动不便的旅客所持的拐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盲镜、助视器、折叠手动轮椅等小型的在旅途中随时要用到的辅助设备,可带入客舱。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可免费托运。
6.3.2 服务犬
有关服务犬带入客舱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规定》
6.3.3 便携式氧气浓缩器
我们承运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是指通过分子筛技术分离空气中的氧气,向使用者提供氧浓度≥90±3%的氧气的设备,该设备不带有压力贮存部件,分配机构不带有压力,也不自主产生氧气,不属于本条件5.1.4.B款所指的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如您需要全程持续使用,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我们认可的诊断证明,您的POC应满足我们的认证要求,所带电池应满足所乘航班航程时长再加3个小时的时间要求。其中锂含量不超过2克或额定能量不超过100瓦特小时的备用锂电池数量不受本条件6.3.8条款的限制。POC的状况和功能由您自行负责。
6.3.4 持续正压呼吸机
我们承运的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是指用于防止您睡眠时打鼾的设备,只能在巡航阶段使用。
6.3.5 占座行李
如果您需要办理行李占座服务,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除本条件第6.3.6款另有规定外,占用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或165磅,含包装内的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100厘米或40英寸、60厘米或24英寸、40厘米或16英寸。
您为占座行李购买的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应和您所持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保持一致。行李占用的座位应与您相邻且不间隔过道。占座行李不得阻碍您和其他旅客应急撤离,不得影响通过客舱舷窗观察外部情况,不得遮挡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标志。
6.3.6 占座乐器
当乐器作为占座行李时,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作为占座行李的乐器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或165磅,含包装在内的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140厘米或55英寸、50厘米或20英寸、40厘米或16英寸。
您为占座的乐器购买的客票舱位服务等级应和您所持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保持一致。乐器占用的座位应与您相邻且不间隔过道,仅限安置靠窗座位的地板上。占座的乐器不得阻碍您和其他旅客应急撤离,不得影响通过客舱舷窗观察外部情况,不得遮挡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标志。
6.3.7 骨灰
骨灰应妥善包装,保证内物不易被识别。如果您为骨灰办理行李占座服务,应按本条件6.3.5条款的相关要求办理。
6.3.8 备用电池、移动电源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包括锂电池、镍氢电池及各类型干电池)、移动电源(包括充电宝和各类移动充电设备)只允许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您携带的锂电池移动电源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60瓦特小时,而且不论额定能量大小,您最多只能携带2个。
您携带的备用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合计不得超过8个 ,其中以下三类合计不得超过2个:
额定能量大于100瓦特小时、不超过160瓦特小时的备用锂离子电池;
锂含量大于2克、不超过8克的备用锂金属电池;
额定能量大于100瓦特小时、不超过160瓦特小时的锂电池移动电源。
严禁携带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和标识不清,无法确认额定能量或锂金属含量的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严禁携带非个人自用目的的锂电池移动电源。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锂电池移动电源。
6.3.9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只能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经我们同意,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每人可携带1支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应装进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应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
第七条 航班超售
7.1 一般规定
7.1.1 为保证更多的旅客能够搭乘理想的航班,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我们可能在部分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7.1.2 我们会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联程航班等情况,合理控制航班超售比例,最大程度避免因超售导致旅客被拒绝登机情况的发生。
7.1.3 如因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时,我们将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在没有征集到足够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的情况下,我们将拒绝部分旅客搭乘本次航班。如您需要,我们可为您出具被拒绝登机的证明。
7.2 信息告知与征集自愿者程序
如航班发生超售,我们会在航班起飞前,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书或现场广播等形式发布航班超售信息,征询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并告知相关赔偿及服务标准。
7.3 优先登机规则
在没有征集到足够自愿者的情况下,我们将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以及后续航班衔接情况等因素,参照下列顺序,确定优先登机的旅客:
1.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
2.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OPO);
3.经国航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弱、病、残、孕旅客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
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现役军人、警察及消防救援人员;
5.已经定妥后续联程航班座位,且不可通过前序航班的变更衔接后续航班的旅客;
6.头等舱和公务舱旅客;
7."凤凰知音"银卡(含)以上会员旅客;
8.星空联盟银卡(含)以上会员旅客。
7.4 拒绝登机赔偿
7.4.1 赔偿标准
我们将根据您所持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航线距离以及改签的后续航班与原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差,确定您的赔偿金额。赔偿标准详见《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班超售及非自愿降舱处置赔补偿标准》。如果您没有完全遵守本条件中有关客票、乘机、限制运输相关要求或您属于本条件中拒绝运输的情形,您将无法获得拒绝登机的赔偿。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超售或拒绝登机赔偿标准的,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确定您的赔偿金额。
7.4.2 赔偿方式
我们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过现金或相应比例的运输信用证、电子补偿券或可消费里程向您提供赔偿。
7.5拒绝登机后的服务
如因航班超售,造成您未能搭乘原定航班,我们可为您提供如下服务保障:
按本条件第3.1.3款协助您办理非自愿变更,优先安排最早可利用的航班,保障您尽快成行。如为您所安排的后续航班为次日或更晚航班时,我们将免费提供餐食及住宿;或
按本条件第3.2.3款为您办理非自愿退票。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此项要求的,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为您提供服务
第八条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
8.1 一般规定
8.1.1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不属于我们与您之间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其公布之日与您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可能发生变动。
8.1.2 在您购票后,我们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并通过您购票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您航班时刻的变更。
8.1.3 我们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您的航班发生延误、取消、备降。如我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因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后的服务
8.2.1 客票服务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后,您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件办理客票变更或退票,如您同意,我们也可以我们双方认可的其他运输方式将您运送到客票上载明的目的地点而不额外收费。
航班取消后,即使您的客票适用条件有所限制,您也可以选择退票,我们免收退票手续费。
8.2.2 信息服务
您的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或者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发生备降,我们将按规定向您提供航班动态信息。
8.2.3 餐食及住宿服务
由于我们的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我们将按规定向您提供餐食及住宿服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不属于我们的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我们将协助您安排餐食、住宿,费用由您自理。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发生备降,我们将按规定向您提供餐食及住宿服务。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此项要求的,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为您提供服务。
8.2.4 航班延误或取消证明
如您需要,我们将为您提供您的航班延误或取消的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不作为我们为您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非自愿退票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和赔偿的依据。
8.3 航班延误补偿
8.3.1 补偿条件及标准
由于我们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我们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您提供经济补偿,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航班延误或取消要求的,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为您提供补偿。
8.3.2 补偿方式
我们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过现金或相应比例的运输信用证、电子补偿券或可消费里程向您提供补偿。
第九条 附加服务
9.1 为了满足您的额外需求,我们可以向您提供付费座位服务、预付费行李服务等附加服务,请根据您的需求确定是否购买。您可能需要为此支付一定费用,且此部分费用不包含在票价中。
9.2 如您需要变更或取消已预订的附加服务,应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购买的附加服务的适用规则为您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
9.3 当您的航班发生延误或取消,或您因航班超售被拒绝登机,在您办理了该航班客票非自愿变更或退票后,我们将会为您办理已购买的附加服务产品的退款。
9.4 您可以向我们查询具体的附加服务规则。
第十条 投诉受理渠道
我们受理投诉的渠道包括:
邮件地址:customer_relations@airchina.com
投诉电话:(+86-10) 95583
投诉传真:(+86-10)64595832
邮寄信箱: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西路16号4层4004室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服务部客户关系维护中心 邮编:101312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11.1 一般规定
11.1.1 我们对您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受中国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及本条件约束。我们仅对我们实际履行的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导致的您的实际损害,依据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及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件的规定。与您航程有关的其他承运人对您的运输责任,受其所在国家的法律及该承运人的运输条件约束。
11.1.2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或由于您不遵守上述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11.1.3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法律或公约的规定,我们对您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您提供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我们对任何间接的、惩罚性、惩戒性或者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1.4 如果损害是由于您或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我们的责任。
11.1.5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我们放弃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我们责任的任何规定。
11.1.6 我们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况下,从我们及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我们根据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应承担的责任限额。
11.2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您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您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失:如属于国内航空运输,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如属于国际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我们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承担责任;如不属于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我们参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们对因您的身体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致残、死亡等伤害,不承担责任。
11.3 行李损失赔偿责任
11.3.1 对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造成的行李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您应当确保您的行李外包装及内装物品包装完好。对于因您行李包装不善给您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11.3.2 除非是由于我们、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否则我们对您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3.3 对于您的行李损坏,如果您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服务并缴纳相关附加费用,我们在相关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理、现金赔偿等方式。如果您办理了声明价值服务并缴纳相关附加费用,我们在声明价值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最高不超过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
11.3.4 我们对因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他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您应当承担责任。
11.3.5 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我们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如属于国际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适用相应国际公约的责任规则;如不属于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我们参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3.6 对于符合本条件规定的我们应向您承担行李赔偿责任的情形,我们将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行李赔偿责任:在国内航空运输中,对每名旅客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如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对每名旅客行李赔偿责任限额为1288特别提款权;如属于华沙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对每名旅客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特别提款权,对每名旅客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
11.3.7 如果在您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第6.1.1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没收,我们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8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证据。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您应在发现之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至迟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发生延误,您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交付您处置之日起21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索赔异议。
11.3.9 在为您办理行李丢失赔偿时,我们将退还您已交付的超限行李费。
11.4 第三方服务赔偿责任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我们为您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服务时,我们仅是您和该服务提供方的中介,您与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直接缔结合同,并适用该服务提供者制订的条款和条件。我们对于您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12.1本条件中每一条款下的短标题仅为方便使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款内容。
12.2本条件使用中文书写,并翻译成其他语言版本,当中文与其他语言版本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12.3国内、国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的规则、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要求、航班超售被拒绝登机旅客赔偿标准及非自愿降舱旅客补偿标准、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要求、临时生活费标准因变化较为频繁,我们已经单独制定相关规定,具体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规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班超售及非自愿降舱处置赔补偿标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规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生活费标准》,上述规定作为本条件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定义
"本条件"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3.1 "我们",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3.2 "您"或"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13.3 "承运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3.4 "出票承运人",指使用该承运人的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3.5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出票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13.6 "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指经我们授权并代表我们,在授权范围内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的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13.7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我们授权并代表我们,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旅客、行李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3.8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13.9 "客票使用条件",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使用条件。
13.10 "客票变更",指变更航班时刻、变更航班日期、变更舱位等级、变更承运人(签转)等情形。
13.11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飞行。
13.12 "约定的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3.13 "舱位服务等级",指按照飞机客舱布局划分的等级,包括头等舱、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
13.14 "舱位等级",指在您客票上列明的舱位等级代码。
13.15 "票价",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13.16 "普通票价",指在适用期内的头等舱、公务舱、超级经济舱和经济舱,各舱位服务等级中的最高票价。
13.17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13.18 "定座",指对您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3.19 "有效身份证件",指您购票和乘机时应出示的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您身份的有效证件。
13.20 "有效旅行证件",指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命令或其他规定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过境、健康和其他证件。
13.21 "满X周岁",指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当天起算。
13.22 "误机",指您未按照规定时间办妥乘机登记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23 "漏乘",指您在始发站办妥乘机登记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24 "错乘",指您搭乘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25 "行李",指您在旅行中经承运人同意运输的,为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3.26 "托运行李",指您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13.27 "非托运行李",指除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您带入客舱自行照管的行李。
13.28 "行李识别标签",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13.29 "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13.30 "自愿者",指响应承运人的号召,愿意接受承运人提供的赔偿条件并放弃已经定妥航班座位的旅客。
13.31 "运输信用证",指我们为旅客提供各类补偿而填开的专用运输票证,可用于其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或该旅客指定的其他人换开由我们实际承运的航班客票,或支付超限行李费、票价差额、变更手续费等,但不能用于支付各类税款。运输信用证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3.32 "电子补偿券",指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领取人可用于为本人或他人支付机票票款时的抵用折扣。电子补偿券自领取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3.33 "可消费里程",指根据我们制定的相关规则,您乘坐国航系成员航空公司和合作伙伴航空公司航班,或在非航空合作伙伴处消费(不含特约商户),或参加"凤凰知音"累积促销、活动等获得的,且可用于兑换奖励的里程。
13.34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您和我们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35 "国际航空运输",指根据您和我们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为本条件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除外。
13.37 "国际公约",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详见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9.html);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详见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8.html);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详见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6.html)。
13.38 “航班出港延误”,指调整后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或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时间超过15 分钟的情况。
13.39 “航班到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 分钟的情况。
13.40 “航班出港提前”,指调整后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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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效与修改
14.1 本条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自生效之日起,我们于2023年9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2023年12月1日前购买的客票,仍适用购买客票时适用的运输总条件。
14.2 我们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条件及作为本条件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或已经购买的客票。
14.3 我们的受雇人、代理人均无权变更、修改或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14.4 本条件解释权属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如您对本条件的任何内容有疑问,请直接向我们提出,以我们给您的书面(包括邮件)答复为准,任何其他方式的答复对我们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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