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销售服务热线: 95583      中国 | 登录  | 注册
首页 > 运输总条件 >

货物运输总条件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14.1 本条件自2009年1 月1 日起生效并实施。

14.2 如果本条件中的部分条款依据适用法律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本条件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4.3 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不经预先通知修改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但是,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14.4 我们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无权变更、修改或者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14.5 本条件由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京ICP证 030872号-1 Copyright 2012 Air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