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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现就航空器检疫处理委托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名称
航空器检疫处理委托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
(一)采购内容
拟采购一家供应商,为国航提供航空器检疫处理委托服务。
(二)主要采购需求
1.航空器货舱检疫处理范围及要求
航空器货舱检疫处理,主要指对航空器货舱喷洒除虫药物,以满足航空器飞抵国家或地区相应的要求。
目前国航定期航班(北京出港)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对航空器有检疫处理要求的有:北京至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意大利(仅米兰)、菲律宾、古巴以及南非等国家或地区的航班。
2.供应商服务能力要求
(1)场地
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大兴国际机场隔离区内设有办公或值班室和专属药品库房,保证药品可按需按期运入隔离区。
(2)工作人员
供应商需保证合同签署时,已完成工作人员及工作车辆的机场准入证件办理,使其工作人员及车辆可进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及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站坪区域。
同时,工作人员队伍保证时时在岗,并提供7×24小时服务电话,以备应急情况下迅速响应。
(3)服务能力
供应商需提前自行查询航班信息(机型、机位等),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和标准的操作流程,保证对检疫处理过程动态监控,并安排专人现场检查。
3.服务过程需求
(1)药品要求:检疫处理需使用业内公认品牌且由正规厂家生产的药品,药品有效成分及含量符合航空器飞抵国家或地区以及国航的要求。
(2)检疫处理工作人员要求
工作人员上岗时需统一着装,出入机场控制区时,必须在明显位置佩戴通行证件;执行航空器检疫处理任务时,必须穿反光背心。
4.检疫处理过程要求
(1)验收标准
获得航班飞抵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认可。
(2)证明材料
由机场海关出具的相应航班检疫合格证明(即《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3)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
每架次航班检疫处理前,工作人员需与机场海关物流监管处联系,领取由机场海关出具的相应航班《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工作人员确保在需保障航班舱门关闭前按要求完成货舱喷药,并将空药罐及《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交予当班机组。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需具备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同等类型资质。
(二)供应商须为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的单位。
(三)供应商派出的检疫处理人员须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考试,具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四)具有良好的企业资信及财务状况。
(五)供应商应具有独立签订合同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六)非国航黑名单和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中的服务商,并最终通过国航服务商资格准入审核。
(七)同意以竞争方式参与本项目。
(八)联合体响应无效,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服务转包。
四、报名材料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同等类型资质(复印件)。
(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工商公示信息”页(自行下载打印)。
(三)《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复印件)。
(四)检疫处理人员名单(格式自拟)及其从业资格证(复印)。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若没有则提供2017年、2018年、2019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出具文字说明;若前述材料均无法提供,须提供必要文字说明)。
(六)填写《供应商信息登记表》、《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具体详见附件1-3。
(七)近三年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八)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最近月份的相关证明)。
(九)对接国航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包括邮箱、固定电话、手机号(格式自拟)。
以上材料均须逐页加盖报名企业公章。
五、报名方式
供应商一律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报名材料的电子扫描件(PDF格式)同时发送至cacpd@airchina.com和项目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请注明请在邮件发出后,电话联系项目联系人,确认邮件接收情况。
同时,供应商应当在中航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会员注册,完成注册后,请于2020年9月29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完成项目报名。
六、报名截止时间
2020年9月29日10:00前。(北京时间,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泽南
联系人电话:010-61463519
联系人电子邮箱:xiaozenan@airchina.com
我公司采购项目公告指定的网络发布渠道为国航官网 (www.airchina.com.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和中航集团采购平台(https://pur.airchina.com.cn)。除上述外,在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国航商务委员会负责。